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加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22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222〕3号),进一步加强武术兵道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提升武术兵道项目办赛水平,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的武术兵道项目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下同)举办的武术兵道项目赛事及相关活动(以下简称武术兵道赛事)。
第三条 武术兵道赛事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各级体育部门对所辖区域内武术兵道赛事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武术兵道赛事安全监管承担相应责任。各级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机构)、武术协会对武术兵道赛事安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负责所辖区域内武术兵道赛事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二章 赛事组织者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武术兵道赛事组织者应当是政府部门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组织者应当具有组织武术兵道赛事的能力、资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应为具有举办体育活动许可的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
(二)应在人员、场地、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赛事运营的专业能力;
(三)应保证有能力提供合格的场地、器材等;
(四)应有协调安排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交通、食宿、会场等条件的能力;
(五)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资金来承担赛事运营;
(六)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六条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武术兵道赛事安全负直接责任,赛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主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赛事组织机制,统筹协调,做好全面组织工作,并负主体责任;承办方应当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赛事安全;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七条 武术兵道赛事场地空间提供方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第八条 武术兵道赛事组织者应当在赛前主动联系本区域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机构)、武术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主动接受监管。
第三章 举办赛事的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举办武术兵道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恪守公平竞赛的体育精神,遵守武术兵道项目竞赛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不得不限项目、性别、年龄、体重级别组织比赛。
第十条 赛事申办程序
(一)申办国际武术兵道赛事,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赛事,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赛事。
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主导的国际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由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赛事,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赛事,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赛事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二)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武术兵道赛事,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国际、亚洲武术联合会等)举办的武术兵道赛事,应当与中国武术协会协商一致。
(三)除以上规定外,体育部门对武术兵道赛事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赛事。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武术兵道赛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一条 赛事名称使用
赛事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赛事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但应符合上述条款要求,其他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十二条 竞赛规则
举办武术兵道赛事,必须采用中国武术协会审定的《武术兵道项目竞赛规则》。该《规则》可从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官方网站www.wushu.com.cn查看下载。
第十三条 场地设施、器材及护具
(一)比赛场馆与设施
比赛场馆的内场无障碍空间不小于长50米、宽30米、高12米的体育馆;配备音视频功放系统一套和至少双基色LED大屏幕一面;具备必要的竞赛功能用房及相关设施。
(二)训练(热身)场馆与设施
1.训练(热身)场馆的内场无障碍空间不小于长30米、宽22米、高8米;应能配置2块面积不少于11米×11米铺有武术兵道训练垫子的训练热身活动场地,配备两台连接比赛现场视频信号的LED平板电视及必要的功能设施;
2.训练(热身)场馆与比赛场馆的距离不超过100米。
(三)竞赛场地及器材
1.场地:长11米、宽11米的武术兵道比赛专用垫(场地),根据参赛人数1-4块专用垫(场地)不等,中间边长为9米(由场地外缘量起)的正方形场地为运动员比赛场地,四周1米为安全区。场地四周应至少保持2米净空的安全区域。采用赛台时,每边的安全区应再增设1米;
2.赛台(根据比赛规格需要搭建):高0.8米、长14米、宽14米的武术兵道比赛标准赛台,上铺长11米、宽11米的武术兵道比赛专用垫(场地),专用垫四周有1米安全区,赛台四周有2米安全区;
3.竞赛场地应有明显的场地编号标志,应设置仲裁录像和电子示分屏的位置,周围一圈设置有高度为70-75厘米的A型围挡,场地一侧设置裁判席(按要求搭建),技术代表、裁判长等席位后架设主背景板;
4.竞赛场地的地面空间高度不少于12米,周围所有设置均应保持与场地边线2米以上距离,每块专用垫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4米,场地光照度不低于1500勒克斯(符合电视转播要求);
5.每个场地均应配比赛所需电子评分系统1套、场地投屏电视机2台、HDMI高清线2条、分屏器、高清数码摄像机2-3台(含三脚架)、仲裁用电脑1台、配套音响、22米电源插座等设备,具体设备清单根据赛事级别及报名人数等情况另行确定;
6.每个场地应备有武术兵道兵器、护具等若干套;
7.称量体重的电子秤2-4台。
(四)竞赛功能用房
竞赛功能用房包括贵宾室、技术代表休息室、仲裁休息室、裁判员休息室、竞赛工作室、医务室、兴奋剂检查室、会议室、运动员休息室(男、女运动员更衣室)、新闻发布厅等。
(五)根据赛事需求配有满足比赛所需要的电子评分系统、高清数码摄像机(含三脚架)、仲裁用电视机(或电脑)、配套音响、耳麦、集群电话(对讲机)等设备。
(六)护具
运动员必须穿戴大会指定的护具,包括:护头、护甲、护手(手套)、护裆(阴)、护腿、护臂、兵道鞋。
责任编辑:中国武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