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赛事组织
第十四条 赛事组织委员会
赛事主办方应当设立赛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履行赛事主体责任。组委会一般由赛事主办和承办单位的领导与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统一领导和落实赛事的各项筹备工作。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竞赛处、场地器材处、后勤接待处、新闻宣传处、安全保卫处、医疗卫生处等若干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在组委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涵盖的工作有综合事务、竞赛、场地器材、信息技术、媒体运行、单项协会服务、运动员服务、技术官员服务、计时计分与成绩处理、体育展示、颁奖仪式、交通服务、医疗服务、观众服务、安全保卫、兴奋剂检查、财务审计、志愿者工作等。
工作机构的设定,可视赛事的规格和规模而定。规格高、规模大的赛事一般要多设一些工作机构,规模较小的赛事可合并一些工作内容和工作机构,但各项工作内容要在工作机构中体现出来。
第十五条 工作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
1.制定组委会工作方案、制度、计划、经费预算等;
2.安排、协调、汇总、督办各处室阶段工作;
3.组织和落实各项会议;
4.负责组委会的文档工作;
5.拟定组委会内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人员调配方案;
6.负责落实人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7.负责人员注册和证件管理工作;
8.负责准备竞赛器材,配置各处室的办公物资,并按时到位;
9.负责票务、信息咨询、失物招领、展示表演、观众和啦啦
队组织等工作;
10.根据竞赛日程和组委会要求,负责邀请颁奖嘉宾;
11.制订市场开发计划,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市场开发,为
赞助商做好权益兑现和服务接待等工作;
12. 督查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
准有关规定,负责日常经费的使用管理;
13. 负责志愿者的岗位设置,编制志愿者服务方案,招募
志愿者并对志愿者进行通用岗位和专业岗位的培训;
14. 分析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
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15.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竞赛处
1.全面负责竞赛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比赛,及时处理紧急事件,并上报组委会;协调相关处室进行赛风赛纪的监察工作;
2.编排竞赛日程、活动日程及训练日程,编制秩序册和成绩册,印发成绩公告;
3.规划竞赛分区(FOP),设计FOP布局和人员流线;
4.编制竞赛器材和物资计划,指导比赛场地安装,赛时维护和管理器材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5.负责竞赛运行区和竞赛热身区的管理;
6.负责组织裁判员及辅助裁判员、竞赛联络员的培训和工作安排,负责各运动队、技术官员赛时服务工作;
7.负责落实电子计分系统,协调供应商与场馆相关处室研究落实计分系统与场馆大屏幕之间的数据接口解决方案;
8.收集体育展示音频、视频和文字素材,制定体育展示工作方案和现场宣告执行脚本;
9.制定颁奖仪式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颁奖工作;
10.负责组织“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活动;
11.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物资,选派专人协助做好反兴奋检查工作;
12.分析赛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13.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场地器材处
1.协助主办单位对竞赛场馆和训练场馆进行综合检查验收;
2.负责竞赛器材设备的安装调试,并确保正常运行;
3.落实竞赛场馆基础信息网络、音视频播放系统、LED大屏幕等场馆基础设施;
4.配合供应商、服务商做好信息技术系统的联调联试和试运转,保障比赛期间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5.负责比赛场馆内外形象景观的设置与维护,完成比赛场馆周边环境整治,设置必要的指示、提示标识;
6.负责赛时对场馆硬件设施的管理、维护、修缮及日常巡查,确保正常运转;
7.负责场馆内各个区域的卫生清洁服务与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处理,为赛事创造优良环境;
8.分析赛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9.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后勤接待处
1.编制贵宾、技术官员、运动队迎送、接待、食宿、交通等工作方案,制定详细实施计划;
2.为组委会提供行政后勤支持;
3.确保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杜绝发生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4.分析赛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5.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新闻宣传处
1.引导新闻单位积极做好比赛之前的舆论宣传和比赛期间赛事的全面报道;
2.负责准备好赛场内外新闻宣传设施条件,落实环境布置工作;
3.与相关部门协调,安排好赛场内摄影(像)记者、电视转播人员和场外媒体记者的的工作位置;
4.负责提供赛事相关的宣传材料;
5.落实新闻发布场所,组织好新闻发布会;
6.分析赛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7.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安全保卫处
1.明确安保指挥体系和责任体系,保障赛事运行安全;
2.负责赛会酒店、比赛场馆和训练场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3.做好场馆现场秩序维护,严密重点要害部位巡逻守护,及时处置各类紧急突发事件;
4.分析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5.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医疗卫生处
1.综合协调比赛现场及相关宾馆的医疗救护、卫生应急处置、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控、病媒生物防治及控制吸烟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
2.落实就近综合性医疗救护医院作为赛事的官方指定医院,开通绿色通道;
3.组织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上岗培训;
4.落实救护车及必要的药品和医疗设备;
5.成立紧急救护、卫生监督、医疗保健工作应急小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6.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竞赛规程
竞赛规程是组委会举办比赛的纲领性文件,主要包括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竞赛项目、竞赛办法、参赛办法、奖励办法,以及赛事组织方的其他要求。竞赛规程一般于赛前1个月公布,便于参赛者根据规程合理安排训练,积极做好参赛准备。
第十七条 组委会负责审核参加赛事的各类人员资格(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医务人员)。人员资格需符合竞赛规则的有关规定及以下要求:
(一)运动员
运动员参加比赛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运动员年龄需符合本项目竞赛规则的要求。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武术兵道比赛,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2)参加本项目系统训练时间不少于1年。
(二)教练员
教练员指导武术兵道比赛,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需持有中国武术协会颁发的武术兵道项目大众初级以上教练员证书;
(2)具有3年及以上本项目执教经验。
(三)裁判员
需持有中国武术协会颁发的武术兵道项目一级以上裁判员证书。
(四)赛事医务监督及医疗急救人员
参加武术兵道赛事的所有医务人员需持有在医疗卫生系统注册的在有效期内的执业资格证书。同时,执裁的医务监督还需了解本项目特点,并具备独立的医务能力和丰富的临场急救经验。
第五章 赛事保障
第十八条 赛事组织者应当制定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理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和赛事组织方案”,并在赛前主动报本地方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武术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服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和涉及安全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合法、安全、规范办赛。
第十九条 赛事组织者应当配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严格落实通信、安全、交通、卫生、食品、应急救援、消防等安全措施,增加装备检查、保险购买等强制性措施,确保出现紧急情况能够果断处置。
第二十条 体检和保险
运动员参赛前必须出示报到之日前15天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至少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指标在内的适宜参加比赛的体格检查证明;规定需要头部CT诊断证明的,还应提供头部CT诊断证明。
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参保体育比赛人身意外伤害险,且所购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包含参加武术搏击类赛事。鼓励赛事承办方购买赛事公众责任险。
组委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医疗、体检、购买保险等服务中所发生费用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医务监督及医疗急救
根据比赛规模,应至少配有医务监督1名,配有急救医生1-2名,护士1-2名。医务监督及医疗急救人员不齐的情况下,须暂停比赛。
现场应配备1-2辆有生命支持系统的救护车。没有救护车候场的情况下,须暂停比赛。
现场应配备心脏除颤仪、轮式担架等急救医疗设施设备和相应药品,并就近设置医务室。
赛前应确定至少1家赛场附近急救条件较好、急救经验丰富的县级以上医疗急救机构,并需与公安、医疗、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开通绿色急救通道。救护车辆司机赛前须熟悉赛场到指定医疗机构的绿色急救通道及备用路线。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相关保护性措施
(一)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头部受重击而终止比赛者,停止比赛30天;因头部受重击出现休克被终止比赛者,停止比赛90天;一年内因头部受重击出现休克被终止比赛两次者,停止比赛365天。
(二)如出现上述情况,需安排运动员接受脑部CT检查。
(三)停赛日期自受伤之日起计算,由医务监督如实记录报备。
第二十三条 食宿和交通保障
(一)运动队和裁判员驻地原则上分两处安排,须满足安全、干净、基础设施完备、交通便利等条件。
(二)加强食品安全保障,严格控制食品供应和采购渠道,坚决杜绝食源性兴奋剂问题的发生。
(三)鼓励安排专人负责运动队和裁判员交通保障,保证出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治安、消防、气象等安全保障
须有专业人员负责治安、消防、气象等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比赛期间的秩序和各方面参赛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熔断机制
赛事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赛事进程,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时,及时终止赛事。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地震、台风、疫情等),已经申办的赛事不能如期举办,赛事主办方应在官网上做出延期或取消通知,要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到参赛者,并做好后续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中国武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