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221〕3号),进一步加强传统武术套路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提升办赛水平,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的传统武术套路项目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下同)举办的传统武术套路项目赛事及相关活动(以下简称传统武术套路赛事)。
第三条 传统武术套路赛事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各级体育部门对所辖区域内传统武术套路赛事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传统武术套路赛事安全监管承担相应责任,各级武术运动管理中心(部门)、武术协会对传统武术套路赛事安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负责所辖区域内传统武术套路赛事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二章 赛事组织者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传统武术套路赛事组织者应当是政府部门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组织者应当具有组织传统武术套路赛事的能力、资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应为具有承办体育活动许可的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
(二)应在人员、场地、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赛事运营的专业能力;
(三)应保证有能力提供合格的赛事活动所需的场地、器材等;
(四)应有协调安排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交通、食宿、会场等条件的能力;
(五)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资金来承担赛事运营;
(六)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六条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传统武术套路赛事安全负直接责任,赛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主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赛事组织机制,统筹协调,做好全面组织工作;承办方应当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赛事安全;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七条 传统武术套路赛事场地空间提供方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职责和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第八条 传统武术套路赛事组织者应当在赛前主动联系本地方武术运动管理中心(部门)、武术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主动接受监管。
第三章 举办赛事的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举办传统武术套路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恪守公平竞赛的体育精神,遵守传统武术套路竞赛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赛事申办程序
(一)申办国际性传统武术套路赛事,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赛事,国际体育组织(国际武术联合会、亚洲武术联合会等)举办的世界传统武术锦标赛、亚洲传统武术锦标赛及相应的国际性传统武术比赛等赛事,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主导的国际性传统武术套路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性传统武术套路赛事,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赛事,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赛事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二)申办由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的全国性传统武术套路赛事,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三)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传统武术套路赛事,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中国武术协会是中国参加相应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唯一代表,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国际、亚洲武术联合会等)举办的传统武术套路赛事活动,应当与中国武术协会协商一致。
(四)除以上规定外,体育部门对传统武术套路赛事一律不做审批,其它地方主办或承办的赛事需要按照指南规定,省区市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赛事。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传统武术套路赛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一条 申办条件
(一)申办由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共同主办的传统武术套路赛事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
1.提交赛事申办书;
2.具有省级体育主管机构支持函;
3.具有当地政府同意函;
4.具有赛事组织工作方案;
5.具有疫情及其它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方案;
6.具有运动队、裁判员、组委会人员接待工作方案;
7.具有舆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8.提交申办方有关资质文件;
9.能够满足本指南规定的技术标准与组织管理的各项办赛条件,并提交保障承诺书。
(二)申办各省市及地方自行主办或共同主办的传统武术套路赛事,可参照上述条款执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申办时间及流程
(一)申办国际性和全国性传统武术套路年度计划内赛事,原则上应提前一年提出申请;新增或临时性赛事,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提出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1.登录中国武术协会官网关注年度赛事招标推介书,下载赛事申办书完整填写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申办所需文件一并报中国武术协会;
中国武术协会官网地址:www.wushu.com.cn;
2.中国武术协会对申办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按照办赛条件、接待能力、服务水平和交通状况等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确定后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定赛事承办协议书,继续相关程序。对未获申办权者,将通知申报单位;
3.中国武术协会将于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与申办单位签订赛事承办协议书;
4.中国武术协会提供赛事技术服务,申办单位须于协议签订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赛事技术服务费汇款至中国武术协会账户。
(二)申办各省市及地方自行主办或共同主办的传统武术赛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主办单位规定申报时间和申报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 赛事名称使用
赛事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赛事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未经体育总局、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同意,传统武术套路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和“世界”“国际”“全球”“洲际”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但应符合上述条款要求,其它赛事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十四条 竞赛规则
举办传统武术套路赛事,必须采用中国武术协会审定的《传统武术套路竞赛规则》。
第十五条 场地设施与设备
(一)比赛场馆与设施
比赛场馆的内场无障碍空间不小于长50米、宽30米、高12米的体育馆;看台座席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00个;配备音视频功放系统一套和至少双基色LED大屏幕一面;场地光照度不低于1000勒克斯(符合电视转播要求);具备必要的竞赛功能用房及相关设施。
1块比赛场地:无障碍空间不小于长30米、宽30米;
2块比赛场地:无障碍空间不小于长52米、宽30米;
3块比赛场地:无障碍空间不小于长52米、宽30米或不小于长52米、宽46米;
4块比赛场地:无障碍空间不小于长52米、宽46米;
如需同时放置更多比赛场地,必须满足单块标准场地和场地间安全距离等要求。
(二)训练场馆与设施
无障碍空间高度不低于8米,配备必要的功能设施。
1~2块比赛场地配备1块训练场地:无障碍空间不小于长26米、宽22米;
3~4块比赛场地配备2块训练场地:无障碍空间不小于长48米、宽22米或长36米、宽26米;
训练场地的设置,应根据比赛场地数量按照比例增加。
(三)比赛场地
1.个人项目和对练项目比赛场地为武术套路比赛标准地毯或14米×8米的羊毛地毯,颜色须相同。四周内沿应标明5厘米宽白色边线,场地的长和宽均由边缘的外沿开始计算,在场地的两长边中间各做一条长30厘米、宽50厘米的中线标记,周围至少有2米宽的安全区。
集体项目的场地:长16米,宽14米,四周内沿应标明5厘米宽的白色边线,场地的长和宽均由边缘的外沿开始计算,其周围至少有1米宽的安全区。
竞赛场地应有明显的场地编号标志,应设置仲裁录像和电子示分屏的位置,场地一侧设置裁判席(按要求搭建),总裁判席后架设主背景板。
仲裁、总裁用电脑各1-2台,每个场地均应配有满足比赛所需要的电子评分系统1套、高清数码摄像机(仲裁摄像)1-2台(含三脚架)、配套音响、集群电话(对讲机)等设备。
2.根据报名人数配备相应数量的比赛场地,每块比赛场地每天可安排参赛人次最高约为400人次。
3.每块比赛场地之间的距离为4米。
4.距离比赛场地外边缘2米外应配备一周围挡。
(四)训练场地
1.至少按照每2块比赛场地配备1块训练场地的标准进行配置。
2.训练场地可以是武术套路比赛标准地毯或14米×8米的羊毛地毯。
3.每块场地之间的距离为4米。
(五)功能用房
根据赛事规格和要求配备贵宾室、仲裁工作室(休息室)、裁判员会议室(休息室,包括当地辅助裁判员)、竞赛监督办公室、竞赛办公室、编排记录室、检录处、设备器材室、新闻发布中心、礼仪奖品室、更衣室、卫生间和兴奋剂检测室等功能用房。
(六)电子计分系统
根据赛事规模,配备满足需要的传统武术套路比赛专用电子计分与成绩处理系统。
(七)音视频系统
根据赛事规模,配备双基色LED场馆大屏幕至少若干面,音、视频功放系统若干套。
(八)其他
1.比赛场馆与训练场馆之间的步行距离超过100米时,须有摆渡车服务;
2.赛前应配合主办方进行场馆、场地勘察、规划;
3.制订、设计赛场形象景观方案,主办方同意后组织搭建。
4.网络赛事等特殊赛事形式根据实际情况,以安全、规范、合理为原则适当调整对比赛场地设施的要求。
第四章 赛事组织
第十六条 组织委员会
赛事主办方应当设立赛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履行赛事主体责任。组委会一般由赛事主办和承办单位的领导与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统一领导和落实赛事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组委会由赛事主办和承办单位的领导与相关人员共同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职务,可增设名誉主任、执行主任、执行副主任、副秘书长等职务。
第十七条 办事机构
(一)组成
办事机构由办公室、竞赛处、场地器材处、新闻宣传处、安全保卫处、后勤接待处、医疗卫生处、市场开发处等部门构成。
(二)职责
办事机构在组委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涵盖的工作有综合事务、竞赛、场地器材、信息技术、媒体运行、单项协会服务、运动员服务、技术官员服务、计时计分与成绩处理、体育展示、颁奖仪式、交通服务、医疗服务、观众服务、安全保卫、兴奋剂检查、财务审计、志愿者工作等。
办事机构的设定,可视赛事的规格和规模而定。规格高、规模大的赛事一般要多设一些工作机构,规模较小的赛事可合并一些工作内容和工作机构,但各项工作内容要在工作机构中体现出来,可视实际情况增加必要的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组委会负责审核参加赛事的各类人员资格(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医务人员)。人员资格需符合竞赛规则和规程的有关规定。
(一)运动员
运动员年龄需符合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规程的要求。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比赛,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二)教练员
教练员指导比赛,需具备本项目执教经验。
(三)裁判员
赛事裁判员资质需符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裁判员执裁的比赛项目应与所持的裁
判证书相符。
1.需持有中国武术协会颁发或认可的裁判员证书;
2.需具备独立的比赛执裁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赛事医务监督及医疗急救人员
参加赛事的所有医务人员需持有在医疗卫生系统注册的在有效期内的执业资格证书。同时,执裁的医务监督还需了解本项目特点,并具备独立的医务能力和丰富的临场急救经验。